试用期内以“不能胜任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
刘祖虎
律师
律师观点
原创文章
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,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 1.制定考核规章,不得临时或事后设定; 2.规章合法,经职工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决定; 3.考核规章事前送达员工,经员工签字确认知晓;履行考核程序; 4.出具考核结果,员工签字。 本案中我方是员工,试用期2个月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合同,但是并无任何证据能证明我方不能胜任工作,最终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#广州找律师 #解除劳动合同 #劳动纠纷 #劳动仲裁 #劳动合同 #劳动关系 #胜诉#劳动争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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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12-12 10:34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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