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誉权纠纷

刘祖虎
律师
项目案例
原创文章
言论自由有边界 名誉侵权要担责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,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极大拓展,公众享有言论自由,但不得超越边界,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”互联网非法外之地,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,公众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,但亦应保持言论的客观和表达的理性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维护他人合法权益。切勿因逞一时之快利用Dou音、Kuai手、VX群等社交平台散布不实信息,损害他人名誉,既损人害己,又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声明:
1、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,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;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,请发送邮件至:kefu@haolvshi.com.cn ,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。
2、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,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、可靠、完整、有效和及时性;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。
3、好律师网:律师在线咨询,人工智能法律,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。找律师、写合同、打官司,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,请上好律师网www.haolvshi.com.cn
2024-07-24 17:02:33
123,203